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615-707、1615-709、1615-710地块
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
1.建设单位: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
2.项目基本概况
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615-707地块、1615-710地块拟规划为基础教育用地(A33),1615-709地块拟规划为医院用地(A51)开发建设,调查地块总占地面积为33177.664m2,历史使用主要为林地、耕地、蔬菜大棚种植、岳金鹏混凝土搅拌站原料堆放及办公用地使用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(2018年8月31日)及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(试行)》(2016年12月31日)要求,用途变更为住宅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应对原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因此,受北京石泰集团有限公司委托,我单位对石景山区衙门口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1615-707、1615-709、1615-710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。
3.调查结果
(1)初步调查阶段,在调查范围内布设20个土壤采样点,3眼地下水监测井。获取调查地块内有代表性土壤样品76件、地下水样品4件送实验室检测。
综合土壤及地下水检测结果分析,本项目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,根据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》(HJ25.1-2019),调查地块调查工作到初步采样阶段(技术路线第二阶段)结束。
(2)本项目1615-707地块达到国家标准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,不属于污染地块,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可接受。
(3)本项目1615-709地块达到国家标准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,不属于污染地块,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可接受。
(4)本项目1615-710地块达到国家标准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-2018)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,不属于污染地块,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可接受。
调查报告正文.pdf